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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怎么办?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讲一个国外真实发生过的事情。
国外某名女性死刑犯,为了逃避死刑,花了2000美元的价格,偷偷与一名男囚犯进行交易,后进行自我受精并最终怀孕。
等到小孩出生后,她被减刑,同时把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而负责看守她的狱警,则因玩忽职守而被停职。
我们经常会在新闻报道上看到一些关于国外监狱的奇闻异事,比如女狱警和男犯人发生关系等等,好像早已见怪不怪。
但是在国内来讲,这种堪称奇葩的事情,几乎是不存在的。
回归正题,放眼全球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怀孕的女死刑犯,都不适用死刑。
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是对于生命的尊重,即使这个女死刑犯罪该万死,她腹中的孩子始终是无辜的,没有人有权利因为她的罪行,而剥夺了一个无辜孩子的生命。
如果一个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自己怀孕了,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她拥有了一道“免死金牌”,绝对不会被执行死刑。
对于狱警来说,唯一能做的就是及时上报情况,等待上级的处理意见。
如果经过调查,女死刑犯怀孕并非因为狱警的工作疏忽造成(被抓时已怀孕),则狱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女死刑犯是在被羁押期间怀孕的,则狱警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内几乎不存在这种情况
如果仅仅讨论国内,则题目中所说情况基本上不存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就是时间问题。
一般来说,一个处在正常生理周期的女性,只要没来月经,就一定是出现了某些问题。
虽然有些女性月经不规律,几个月都不来一次,可是如果一个怀孕的女性,身体的反应和变化还是比较明显的。
一个能够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犯人,涉及的案情肯定重大,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最后的法院判决死刑,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期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两三年时间甚至更久。
在跨度如此之大的时间段内,一个怀孕的女死刑犯,不可能直到临行前才会发现怀孕。
第二就是空间环境问题。
无论男女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都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专人看管,最关键的是,男女分开。
女性死刑犯和其他女犯人关押在一起,看管也是清一色的女性,她们是没有机会怀孕的。
如果怀孕,肯定是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而这个环节很容易就能够查到,相信不会有哪个男人傻乎乎地去犯这种“低级错误”。
永远不要把自己送上那条不归路
违法犯罪就是一条不归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要把自己送上这条不归路。
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呈现增长趋势,鉴于此,国家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以此来震慑犯罪。
法律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一直都在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不断成熟。
也许怀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永远都不适用死刑,但是如果把这点当成“杀手锏”,无异于痴人说梦。
如果被判刑时就被发现怀孕,那尚可保留一命,但是如果被判刑时没有怀孕,想要在判刑后用怀孕来保命,起码在国内来讲,是不可能实现的。
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不要以身试法,不要把“希望”放在那个不可能出现的“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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